会员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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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员管理办法

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会员管理办法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会员管理,提升凝聚力,促进会员交流与合作,根据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章程》有关规定,结合协会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协会会员管理实行“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”的原则。凡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,均可申请入会,并按照协会章程规定办理入会手续。

第二章 入会

第三条 入会条件:

(一)自愿加入会,积极参加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
(二)在工程建设领域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的单位和个人;

(三)单位会员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、学术社团组织;

(四)个人会员应是对行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、在专业领域取得一定成就的专家学者、专业人士。

第四条 入会程序: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
1.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入会申请》;

2.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会员登记表》;

3.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(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)。

(三)由协会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;

(四)由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

入会申请和会员登记表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制定。

第五条 协会会员管理部收到加盖公章或个人签字的入会申请后,进行初审,将符合条件的入会申请上报协会秘书处办公会议。经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,会员管理部于10个工作日内回复入会申请的单位或个人。

第六条 初审内容包括: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、机构组成及业绩资料(申请个人的简历及工作业绩等)。协会应通过正规渠道核实申请单位的经营状况和社会信用调查。

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或个人正式成为协会会员后,会员管理部于15个工作日内发放会员证书。

第三章 会员管理

第八条 会员遵循协会章程规定,享有权利,履行义务。

第九条 经批准加入协会的新会员单位,应在接到《批准入会通知》之日起15日内,按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会费管理办法》第四条规定的会费标准缴纳当年会费。

第十条 单位会员应设立一名联络员负责对接协会工作,具体职责及管理参见《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单位会员联络员管理办法》有关规定。

第四章 会员退会

第十一条 会员因自身原因主动申请退会的,应书面通知协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。

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协会秘书处办公会议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:

(一)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
(二)2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;

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
(四)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后要求重新入会的,按入会程序重新进行申请审批。
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、严重违反协会章程、损害协会利益或声誉的行为,经协会秘书处核实后,理事会表决通过,按协会章程予以处分。

第五章 附则
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会员管理部负责解释。

本办法修订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。